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204执44号
申请执行人:赵雷,男,1980年4月1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刘春柱,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赵雷与被执行人刘春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204民初80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229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9日和2019年4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3、本院去不动产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何不动产信息。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公积金及保险、保险理财产品。5、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以邮寄形式送达。6、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前往被执行人刘春柱户籍地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所在的街道进行周边调查,其工作人员称此地经过拆迁后管辖区域已变更,不了解被执行人具体情况。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约谈形式及发送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柏森
审 判 员 赵学智
代理
审判员 邱连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敬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