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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2482号

洛阳市磊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国学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市磊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国学;侯华先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03民终248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磊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院建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侯华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高峰,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绪,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国学,男,汉族,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审

被告:侯华先,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上诉人洛阳市磊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国学、原审被告侯华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洛阳市磊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4216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调解,当事人各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各方确认洛阳市磊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欠朱国学租金12万元。洛阳市磊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朱国学租金5万元;余款7万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偿还完毕。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343元、保全费1648元,由朱国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由洛阳市磊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四、各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