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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0103执908号

余英莲与青海天丽湖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当事人
余英莲;青海天丽湖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青0103执908号

申请执行人:余英莲,女,汉族,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青海天丽湖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韩虎个,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余英莲与被执行人青海天丽湖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的(2018)青0103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养老保险7684.8元、医疗保险493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9元,共计1271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7日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青0103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锡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