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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辖10号

长泰县华信混泥土有限公司与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21-05-08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泰县华信混泥土有限公司;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辖10号

原告:长泰县华信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古农农场银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桂,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招联井山路90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渠。

被告:广东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岭南路1号3楼。

法定代表人:陈维年。 原告长泰县华信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大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收案后,认为其无管辖权作出(2018)闽0583民初4883号不予以受理的民事裁定。长泰县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2018)闽05民终4179号裁定,撤销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4883号民事裁定,指令南安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 长泰县华信混泥土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砼款3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起,长泰县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陆续向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及广东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提供混凝他。2017年5月10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尚欠砼款405000元,经协商决定按35万元进行结算,款项于2017年10月31日前付清。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未在《协议书》上盖章,且该《协议书》约定由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可协商的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该《协议书》对管辖的约定无效。因其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区,请求移送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南安市人民法院认为,《协议书》只是体现长泰县华信混泥土有限公司的账户开在民生银行南安支行,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应汇入该账户,但并没有实际汇款,故该地点不是合同履行地,其没有管辖权,协商管辖无效,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闽0583民初854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丰泽法院管辖。 丰泽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款项汇入长泰县华信混土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的开户行在南安,该地点与合同的履行有联系,且双方约定管辖并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书》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依法有效,故本案依法不属于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本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协议书》中约定款项汇入的账号开户行在南安市,该地点与合同的履行有联系,且双方约定管辖并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南安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不应再将案件移送至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由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东杰

书 记 员 陈惠贞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