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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8民初669号

定南县好邻居超市购物中心与张争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定南县好邻居超市购物中心;张争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8民初669号

原告:定南县好邻居超市购物中心,住所地:定南县历市镇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英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频耀,定南县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争艳,女,1984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 原告定南县好邻居超市购物中心与被告张争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定南县好邻居超市购物中心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南县好邻居超市购物中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南县好邻居超市购物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计306元,由原告定南县好邻居超市购物中心负担。

审判员  郭贤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永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