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8民初669号
原告:定南县好邻居超市购物中心,住所地:定南县历市镇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英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频耀,定南县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争艳,女,1984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 原告定南县好邻居超市购物中心与被告张争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定南县好邻居超市购物中心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南县好邻居超市购物中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南县好邻居超市购物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计306元,由原告定南县好邻居超市购物中心负担。
审判员 郭贤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永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