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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4民初1023号

唐勇与蒲宏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21-05-31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勇;蒲宏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304民初1023号

原告:唐勇,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蒲宏俐,女,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原告唐勇与被告蒲宏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蒲宏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蒲宏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用于高坪东岸十九座工地个人生活费,向原告三次借款人民币累计6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三张。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蒲宏俐未应诉、未答辩、未举证。 原告唐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蒲宏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举证,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确认。结合原告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2月31日,被告蒲宏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唐勇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今因南部县幸福花园借到唐勇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00元),A3、A4资金周转困难。”被告蒲宏俐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捺印。2013年1月7日,被告蒲宏俐再次向原告唐勇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唐勇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元)。”2013年2月28日,被告蒲宏俐因需向工人支付生活费,向原告唐勇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唐勇现金贰万元正(20,000.00元),用于高坪东岸十九座工地工人生活费。”在该借条的左下方备注“南充市商业银行62×××××94 139×××5 182×××3”。原告唐勇将约定的三笔借款共计60,000.00元用现金的方式交于被告蒲宏俐。借款后,被告蒲宏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故原告唐勇起诉来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蒲宏俐出具的三张借条证实了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唐勇已履行了出借人的义务,被告蒲宏俐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故本院对原告唐勇请求被告蒲宏俐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支付的问题。案涉三笔借款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中,被告蒲宏俐应以借款本金60,0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19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唐勇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综上,为了结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蒲宏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唐勇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 二、被告蒲宏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以借款本金6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唐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被告蒲宏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英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