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4136号
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排支行,住所地:东莞市石排镇石排大道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981949933D。
负责人:黎月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云,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敏敏,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唐水娥,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
申请人:东莞市利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莞市石排镇石排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4506366E。
法定代表人:梁炳植。关于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排支行与被申请人唐水娥、东莞市利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排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水娥、东莞市利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价值26861.3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唐水娥、东莞市利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价值26861.3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 琼
审判员 邱桂珍
审判员 陈丽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银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