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2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新恒强钢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滨城工业小区第07-2B。
法定代表人:洪秋华。
被执行人:福建省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普贤路584号2楼。
法定代表人:吕国胜。
被执行人:郑伟民,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泉州新恒强钢铁商贸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郑伟民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2154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主要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均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辖区,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2154号裁决一案,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欧阳波
审 判 员 陈建宇
代理
审判员 郭燕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静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