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8民初748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琛,衡水市桃城区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忠胜,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魏忠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春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安朝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