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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8民初748号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魏忠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魏忠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8民初748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琛,衡水市桃城区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忠胜,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魏忠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春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安朝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