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刑更909号罪犯梁亚华,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2004)茂中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亚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2796.3元(已扣除梁亚华家属赔偿的4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亚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5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执字第7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2009)阳中法刑执字第17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本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阳中法刑执字第34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阳中法刑执字第24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院于2016年12月31日作出(2016)粤17刑更第56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以罪犯梁亚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3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亚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总分3626分,2017年10月折算获得1次表扬,2018年6月获得表扬,2018年6月获得表扬,2018年8月获得表扬,2018年10月获得表扬,2019年1月获得表扬。另查明,该犯考核期间有顾送款8359元,月均消费240元;服刑期间履行民事赔偿3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亚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由于该罪犯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对其减刑从严掌握。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亚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沛
审判员 项 箭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洪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