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刑更1020号罪犯郑杰顺,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饶平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粤0104刑初1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杰顺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1281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以罪犯郑杰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3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杰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总分2153分。2017年12月获得表扬,2018年5月获得表扬,2018年10月获得表扬。因劳动欠产累计扣40分。另查明,该犯属于累犯;考核期间有顾送款4900元,月均消费403元;服刑期间履行财产刑1200元,退履行退赔义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杰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由于该犯是累犯,对其减刑从严掌握。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杰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沛
审判员 项 箭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洪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