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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923执1430号

陈小兵、张圣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陈小兵;张圣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23执1430号

申请执行人:陈小兵,男,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上高县,

被执行人:张圣平,男,1964年8月1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8)赣0923民初1928号民事调解书。陈小兵于2018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圣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房产、银行、车辆、工商、公积金等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圣平无车、无房、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公积金、无保险理财、无工商登记。2019年2月2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1200元,截至2019年4月10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012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卢 刚

审判员 :易敏然

审判员 :简顺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龚 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