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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2民初834号

张建新、杜运生等与赵天林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建新;杜运生;赵天林;张秀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2民初834号

原告:张建新,男,1961年5月3日出生,住邯郸市磁县。

原告:杜运生,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住邯郸市磁县。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涛,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天林,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志方,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秀芹,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住安阳县。

原告张建新、杜运生与被告赵天林、张秀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张建新、杜运生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新、杜运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新、杜运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建新、杜运生负担。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