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2民初834号
原告:张建新,男,1961年5月3日出生,住邯郸市磁县。
原告:杜运生,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住邯郸市磁县。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涛,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天林,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志方,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秀芹,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住安阳县。
原告张建新、杜运生与被告赵天林、张秀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张建新、杜运生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新、杜运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新、杜运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建新、杜运生负担。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