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3民初2546号
原告:广州昌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中环路米兰春天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680165705E。
负责人:奚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仲梅,女,1983年1月28日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赵亚平,女,198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原告广州昌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诉被告赵亚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昌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赵亚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昌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马雪恒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祝清碧
书记员 赵芮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