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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民初1999号

付兰军、张庆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兰军;张庆栓;衡水宏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1999号

申请人:付兰军,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

申请人:张庆栓,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

申请人:衡水宏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少先,职务:经理。 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3081710335。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付兰军诉被申请人张庆栓、衡水宏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付兰军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庆栓、衡水宏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付兰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庆栓、衡水宏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建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庞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