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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0103执205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青海白瓦蓝马数码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白瓦蓝马数码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青0103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

负责人:龙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朗,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庆海,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白瓦蓝马数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陈跃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君,该公司业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白瓦蓝马数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的(2018)青0103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4526575元、违约金166035元、保险费7500元、案件受理费21786元、保全费50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889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49669元,合计47914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4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青0103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锡宏 

二0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