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25民初2540号
申请人:王庆学,男,1960年2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宾县宾州镇西城街一委二组。
被
申请人:禹桂实,女,1933年2月17日生,朝鲜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胜利村。
申请人王庆学与被申请人禹桂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王庆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禹桂实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胜利村李家屯土地(原道外区前进乡团结村),土地登记审批表编号:03-454,地号:03,图号454,建筑面积442.36平方米,权属性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物类另及权属:本人所有。四至为,北空地,南路,东空地,西刘义、徐兆国等三人。丈量者:申明江,丈量日期:91年12月3日。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庆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禹桂实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胜利村李家屯土地(原道外区前进乡团结村),土地登记审批表编号:03-454,地号:03,图号454,建筑面积442.36平方米,权属性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物类另及权属:本人所有。四至为,北空地,南路,东空地,西刘义、徐兆国等三人。丈量者:申明江,丈量日期:91年12月3日。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不服本裁定,可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宇文鸿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艳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