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5民初5493号之一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对原告广州捷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出光复合工程塑料(广州)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粤0115民初549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8)粤0115民初5493号民事判决书第15页第1行中的“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54.1元”补正为“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48.7元”。
审 判 员 谭 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晓宇
书 记 员 谭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