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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5民初5493号之一

出光复合工程塑料(广州)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21-08-23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出光复合工程塑料(广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5民初5493号之一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对原告广州捷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出光复合工程塑料(广州)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粤0115民初549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8)粤0115民初5493号民事判决书第15页第1行中的“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54.1元”补正为“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48.7元”。

审 判 员  谭 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晓宇

书 记 员  谭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