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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22执恢565号之一

郭海燕、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海燕;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22执恢5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郭海燕,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桂双,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郭海燕申请执行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牟民初字第2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海燕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郭海燕与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一、于2018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高令等法律文书;

二、于2018年11月3日,对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查控结果为无财产;

三、于2018年12月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停业,无财产;

四、于2019年2月20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查控结果为无财产;

五、于2019年2月27日,对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权证号为0301084662、0701015236号的房产两套,本院已于2017年9月8日进行了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郭海燕做了终本约谈,郭海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院在执行郭海燕与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郭海燕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运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闫鑫

书记员刘铭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