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403执恢2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二坝社区的原二坝镇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叶安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窦霞,女,汉族,1963年7月8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唐文娟,女,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大专文化,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秦淮滨,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高中文化,系淮南市房地产产权和市场管理处职员,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窦霞、唐文娟、秦淮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唐文娟主动履行700000元,履行了其担保责任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秦淮滨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街道军民居委会友谊院6楼4层西户和被执行人窦霞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赵店村银鹭安居苑小区8栋601室的房产并委托安徽富友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该查封房产,二拍时,买受人陈敏(身份证号),以420960元的最高价竞得被执行人秦淮滨名下的房产,秦淮滨名下房产扣除徽商银行龙湖支行的抵押后执行到位2405元;窦霞名下的房产经过一拍、二拍、变卖后流拍,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交不同意以物抵债的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秦淮滨的工资账户。本案申请标的1432427.63元,现已执行到位702405.00元,尚欠730022.63元未执行,执行费用16724.00元已收取。因冻结工资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皖0403执恢2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坤
审判员 吴雪松
审判员 蔡兆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