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502执573号之一

范雨兰、胡建华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雨兰;胡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502执5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范雨兰,女,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胡建华,男,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车管中心退休职工,暂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雨兰与被执行人胡建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建华在你处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建华在你处银行存款6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嘉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