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刑更1225号罪犯李国辉,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粤0111刑初14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被告人李国辉的违法所得(以本案判决查明的事实为限),发还给被害人吴某;追缴不足以清偿前述违法所得的,责令前述人员向被害人吴某退赔。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国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粤17刑更31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以罪犯李国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19年3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总分1999分。2018年2月获得表扬,2018年9月获得表扬,2019年1月获得表扬。新计分考核扣20分,其中因蒙头睡觉被扣15分,因无正当理由不能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5分。该犯已经全额履行罚金,未退赔违法所得给受害人。考核期内有劳动报酬收入5060.76元,顾送款和其他收入11500元,月均购物426.94元,零花帐户余额6567.26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国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该罪犯服刑考核期间的扣分情节,以及其经济收入高,月均消费较高,零花帐户余额多,未主动退赔违法所得给受害人,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耀聪
审判员 项 箭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洪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