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23民初494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小妹,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妙佳,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川翰,男,199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海南省澄迈县。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川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以被告身份错误为由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育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炳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