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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23民初494号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川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21-06-04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川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23民初494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小妹,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妙佳,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川翰,男,199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海南省澄迈县。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川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以被告身份错误为由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育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炳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