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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5民初348号

汤华与袁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湖北省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汤华;袁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5民初348号

原告:汤华,女,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职工,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林志,湖北印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010361418。代理权限:代为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袁静,女,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建,浠水县团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710011103573。代理权限:代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答辩,提起反诉,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汤华与被告袁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3月15日申请给予30日进行庭外和解,汤华于2019年4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汤华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汤华负担。

审判员  程呈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勇

书记员陈启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