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781执19号
申请人:侯金柱,男,1977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执行人:罗守保,男,1989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执行人:侯娟,女,1987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申请执行人侯金柱与被执行人罗守保、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781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要求被执行人个给付欠款1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罗守保、侯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听证传票及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8)吉0781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瑞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赫 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