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403民初437号
原告:孔庆军,男,回族,住辽源市。
被告:刘金良,男,回族,住辽源市。
被告:岳云波,男,汉族,住辽源市。 孔庆军与刘金良、岳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孔庆军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孔庆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孔庆军负担。
审判员 杨仁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治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