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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403民初437号

孔庆军与刘金良、岳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孔庆军;刘金良;岳云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403民初437号

原告:孔庆军,男,回族,住辽源市。

被告:刘金良,男,回族,住辽源市。

被告:岳云波,男,汉族,住辽源市。 孔庆军与刘金良、岳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孔庆军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孔庆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孔庆军负担。

审判员  杨仁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治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