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882执504号
申请执行人:徐家伟,男,汉族,1975年9月24日出生,现住大安市。 被执行人大安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喜峰,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的涉及被执行人大安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大安市人民法院2018年6月11日作出的(2018)吉0882民初586号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842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8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大安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年1月6日本院经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存款、股票、基金、有价证券及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传统调查中向其居住街道及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房产、公积金、理财保险等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作出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大安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作瀚
审判员 单东升
审判员 万海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宣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