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刑更704号罪犯李志,男,199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宜宾市,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粤0104刑初6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以罪犯李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于2019年3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考核总分2468分;2017年7月折算获得1次表扬;2018年1月、8月,2019年1月获得表扬。旧考核累计扣4分:欠产扣2分;与他犯争执扣2分。新考核累计扣128分:欠产43分;态度恶劣,不如实回答扣40分;与他犯争执扣45分。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扣分多,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春风
审判员 许 沛
审判员 黄耀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洪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