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闽0623民初3380号之一

林顺昌与泉州万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尊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顺昌;泉州万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尊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23民初3380号之一

原告:林顺昌,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彩梅,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万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石狮市金盛路天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052309034F。

法定代表人:彭金传,总经理。

被告:黄尊义,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泉州市洛江区号。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榕,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顺昌与被告泉州万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尊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林顺昌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林顺昌以与泉州万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尊义拟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林顺昌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林顺昌负担。

审判员  许合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雪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