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23民初3380号之一
原告:林顺昌,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彩梅,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万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石狮市金盛路天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052309034F。
法定代表人:彭金传,总经理。
被告:黄尊义,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泉州市洛江区号。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榕,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顺昌与被告泉州万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尊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林顺昌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林顺昌以与泉州万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尊义拟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林顺昌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林顺昌负担。
审判员 许合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雪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