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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6执221号

贺家飞、凤阳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贺家飞;凤阳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26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贺家飞,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凤阳县。

被执行人:凤阳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凤阳县临淮关镇门临路,机构代码:91341126697395582X。

法定代表人:王施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家飞与被执行人凤阳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2018)皖1126执986号关联案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凤阳县临淮关镇门临路禄都花苑1-1-501、1-1-502、4-2-502、6-1-401、6-1-402、9-1-501、9-2-502、10-1-302、10-1-501、11-1-501、11-2-502的房产,上述房产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案已申请参与(2018)皖1126执986号案件拍卖执行款的分配,刘龙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皖1126执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芮继雷

审判员  马世卫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炳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