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204民初2440号
原告:苏珊锦,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绍贤,柳州市中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学,柳州市中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培,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周玲,女,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苏珊锦与被告周培、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珊锦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培、周玲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珊锦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原告通过朋友周运江介绍与被告成为朋友关系。被告由于经营生意资金困难于2015年6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短期内归还。由于被告居住南宁,原告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付了200000元到被告周培的账户下。至2016年初,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但被告总找事由拖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根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周培、周玲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查明部分,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6日,原告苏珊锦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分四次向被告周培转账,每次转账50000元,共计转账200000元。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原告遂于2018年7月16日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陈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因为被告生意周转需借款,口头上约定短期内归还。双方在借款时未书写借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被告周培向原告苏珊锦借款,有转账凭据为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逾期未还,原告为此提出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周玲的还款责任问题。原告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为由主张周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没有举证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周玲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培向原告苏珊锦偿还借款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苏珊锦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自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8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覃 军
人民陪审员 伍惠萍
人民陪审员 黄隆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向羊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航生路20号 邮政编码:545007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