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湘1002执1760号

邓满桃、陈云文与李治华、陈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邓满桃;陈云文;李治华;陈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002执1760号

申请执行人:邓满桃,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申请执行人:陈云文,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李治华,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执行人:陈忠,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满桃、陈云文与被执行人李治华、陈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1002执17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勇林

审判员  李岳春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镇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