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7民初1352号
原告:吕泓运,男,199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是君,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建荣,女,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贾英祥,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原告吕泓运与被告贾建荣、贾英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吕泓运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建荣、贾英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贾建荣、贾英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泓运撤回对被告贾建荣、贾英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8元,由原告吕泓运负担。
审判员 岳孟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