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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7民初1352号

吕泓运与贾建荣、贾英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泓运;贾建荣;贾英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7民初1352号

原告:吕泓运,男,199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是君,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建荣,女,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贾英祥,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原告吕泓运与被告贾建荣、贾英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吕泓运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建荣、贾英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贾建荣、贾英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泓运撤回对被告贾建荣、贾英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8元,由原告吕泓运负担。

审判员  岳孟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