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922执恢2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东建设路**。
负责人:谢龙斌,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益玲,女,1991年12月15日出生,系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古田县琦伟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鹤塘镇棋坪洋石材加工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余联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光振,男,汉族,1950年6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执行人:余珠花,女,汉族,1952年10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执行人:余联琦,男,汉族,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执行人:陈巧琴,女,汉族,1976年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君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建设路**建设银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黄聿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与古田县琦伟石材有限公司、陈光振、余珠花、余联琦、陈巧琴、福建省君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与被执行人余联琦、陈巧琴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交《分期还款协议》,且双方均表示按该协议内容履行。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与被执行人余联琦、陈巧琴的和解为长期履行,短期内难以全部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922执恢219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承伟
审判员 李进毅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 涛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