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刑终150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雨建,男,2000年9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抓获归案,寄押在安徽省淮北市第二看守所,同月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雨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皖040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刘雨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黑色iphone7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宋某;被告人刘雨建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雨建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雨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雨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0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刘雨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雨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雨建撤回上诉。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查政权
审判员 刘 永
审判员 赵 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晓虎
书记员王银龙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