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4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曹来学,男,1980年2月3日出生,住范县新区。
被执行人:韩伟,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曹来学与韩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李传国
审判员 杨俊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朝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