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民辖终6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蕉利村北坊组牛栏尾。
法定代表人:郭景松,该司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创源路**。
法定代表人:雷立猛,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娥,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艳,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93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东莞市中堂镇,主要经营所在地也是在东莞市中堂镇,本案买卖合同履行地也在东莞市中堂镇,因此本案买卖合同与东莞市中堂镇有最密切联系。为了便于其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方便其履行法定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应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堂法庭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共同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第12条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卖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适用该地法律。”上述约定管辖条款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被上诉人作为上述合同中的卖方,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创源路**,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余锦霞
审 判 员 肖逸思
代理
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文 琳周卓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