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702民督140号

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陶芳军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陶芳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702民督140号

申请人: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璞玉天成小区****。

法定代表人:聂腊源,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陶芳军,男,1976年9月5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申请人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陶芳军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于当日发出(2019)皖1702民督14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陶芳军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陶芳军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认为,自从拿钥匙起就存在房屋漏水问题,多次向申请人和房地产公司反应,都没有实质性改善;申请人有义务帮助业主及时反应问题、解决问题以及赔偿问题。

本院经审查认为,房屋漏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服务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申请人陶芳军的支付令异议。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