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681执保41号
申请人:张营,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住临江市。
被
申请人:冯俊祥,男,1956年11月13日,住临江市。
被
申请人:柳彬,女,1971年3月23日,住临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营与被申请人冯俊祥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张营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681执保41号案件的执行。 财产保全费1157元退回申请人张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尹晓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芦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