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03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孙立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103民初15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孙立波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吉0103民初15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中,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下发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孙立波所有的,坐落于经济开发区**房屋【建筑面积:160.23平方米、丘地号:3-70/75-1-7(605)、房权证长房权字第XX**】予以查封(注:该房屋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宽城支行)。2019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部分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吉0103民初15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向新
审判员赵怀德
代理
审判员高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 清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