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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执恢331号

高启龙与高术华、马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吉林省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启龙;高术华;马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781执恢331号 申请执行人高启龙,男,1952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执行人高术华,女,1981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执行人马伍,男,1981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高启龙与被执行人高术华、马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高术华、马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8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准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长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