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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602执3064号

刘华明与陈晨、江苏远鹏置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华明;陈晨;江苏远鹏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春江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02执3064号

申请执行人:刘华明,男,196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陈晨,男,197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江苏远鹏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00672542435H,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陈晨。

被执行人:湖南春江城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1000074960135C,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陈晨。 申请执行人刘华明与被执行人陈晨、江苏远鹏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春江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02民初2497号民事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02执30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继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