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02执3064号
申请执行人:刘华明,男,196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陈晨,男,197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江苏远鹏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00672542435H,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陈晨。
被执行人:湖南春江城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1000074960135C,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陈晨。 申请执行人刘华明与被执行人陈晨、江苏远鹏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春江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02民初2497号民事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02执30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继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