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103执4711号
申请执行人:白海,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翟公亮,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海与被执行人翟公亮民间借贷纠纷(2018)辽0103执471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已执行到位30.084934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立军
代理
审判员 郭 良
代理
审判员 安 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