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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12执245号之一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412执245号之一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6827567。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琴,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天宁区,住常州市钟楼区。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沈琴名下车牌号为苏D×××**的汽车一辆,该车现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该被执行人有多个执行案件,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波

审判员 邹 军

审判员 熊金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凌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