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民初1357号
原告:织金县化起龙金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化起镇老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660666285。
法定代表人:林洲,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敖秋艳,该矿员工。
被告:熊传武,男,1969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敖梅,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张金南,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织金县化起龙金煤矿与被告熊传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2019年4月16日,织金县化起龙金煤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织金县化起龙金煤矿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织金县化起龙金煤矿负担。
审判员 袁 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燕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