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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24民初1357号

织金县化起龙金煤矿与熊传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贵州省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织金县化起龙金煤矿;熊传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民初1357号

原告:织金县化起龙金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化起镇老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660666285。

法定代表人:林洲,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敖秋艳,该矿员工。

被告:熊传武,男,1969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敖梅,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张金南,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织金县化起龙金煤矿与被告熊传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2019年4月16日,织金县化起龙金煤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织金县化起龙金煤矿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织金县化起龙金煤矿负担。

审判员 袁 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燕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