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02民初1302号
原告:华润置地(赣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新赣州大道**华润中心万象城**。
法定代表人:唐三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强、张阳明,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邱迪钰,男,1985年4月17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华润置地(赣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邱迪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置地(赣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7元,减半收取2698.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赣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春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