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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执1424号

杨军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杨军;李君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1424号

申请执行人:杨军,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李君,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京0106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李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军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李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军借款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6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李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李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5日、3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互联网银行、北京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均设有银行账户信息,因余额较少,本院暂未冻结,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渤海银行、华夏银行账户。2019年1月30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因未实际控制,本院暂未处置。3、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君已不在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4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京0106执14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罗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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