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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藏0521民督5号

顿珠次仁与落桑多吉民间借贷纠纷督促民事令

法院
扎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21-07-19
所属地区
扎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顿珠次仁;落桑多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扎囊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9)藏0521民督5号

申请人:顿珠次仁,男,1990年7月5日出生,藏族,西藏扎囊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扎囊县。

被

申请人:落桑多吉,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藏族,西藏加查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扎囊县。 申请人顿珠次仁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顿珠次仁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普通朋友关系,被申请人落桑多吉于2016年3月17日以归还银行贷款名义向申请人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并承诺于2019年3月11日还款。因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特向本院申请支付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落桑多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顿珠次仁2万元。 申请费300元,由被申请人落桑多吉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欧苏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昌 吉

书 记 员 高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