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125民初666号

钱金东与刘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钱金东;刘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25民初666号

原告:钱金东,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行唐县人,职工。委托代理人赵玮,石家庄市行唐东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园,男,1991年10月21日生,汉族,行唐县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98号中储广场A座一层。

负责人:宋宁,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0321225R。

委托代理人:周建航,该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金东诉被告刘园、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金东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园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金东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园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金东撤回对被告刘园的起诉。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胜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