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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81执1295号之一

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张鹏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张鹏翔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481执1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北辛路**通盛上海花园。

法定代表人:潘万通,经理。

被执行人:张鹏翔,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作出的滕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481民初477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于2019年0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张鹏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鹏翔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2170000845605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奉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士厚 微信公众号“”